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才贷”业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25 10:57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淮北市“人才贷”业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共淮北市委组织部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淮北市“人才贷”业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淮发〔2022〕5号)文件要求,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工作部署,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淮北市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以下简称“人才贷”)。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各自设立不低于500万元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合作银行发放“人才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额按比例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条 “人才贷”用于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第五条 “人才贷”采取“担保+信用+人才”模式,贷款对象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支持获得省、市重点人才项目支持的企业。

申请“人才贷”业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需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作为被告的未结案的债务诉讼;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

第六条 对“人才贷”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市人社部门及时推介给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自主审批。

第七条 “人才贷”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人才贷”业务,需提前选择合作银行,提交申请和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批文或证书等,并对征信报告中的存量贷款情况作出说明。

(二)审贷放款

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审批通过后书面告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八条 合作银行办理“人才贷”业务,不要求企业提供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人才贷”担保金额1%标准收取担保费,不要求企业提供除信用保证之外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贷”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照5:3:2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向担保机构、贷款企业所在县区或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按相应比例代偿后,向市级申请,由市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实际代偿额50%补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后,按照合作方先期代偿的比例退还到相应账户。

第十三条 “人才贷”业务代偿率达到8%时,暂停新增业务开展,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当满足代偿率低于8%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拖欠“人才贷”贷款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记录并从“人才贷”企业库中移出,且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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